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颁布《山东省建筑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实施细则》的通告
#
鲁建质监字〔2023〕2号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取样与送检工作规范化,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品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心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规范》,该文件现已下发,要求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11月29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见证取样与送检流程,确保质量责任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具有适用性。 #
本规定所指的见证取样与送检,系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于施工现场对关乎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随机抽取,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一同将样本送达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的统一监管职责。
#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见证取样和送检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五条中提到,对于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节能环保性能以及关键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及送检的程序,其比例不得少于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同时,针对保障性住宅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应达到100%。 #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
地下部分、屋顶、卫生间(以及需进行防水处理的阳台)以及防渗连接处所需的防水建筑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
(十二)在建筑节能工程中,需使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以及锚钉等多种材料。 #
钢结构工程涉及使用的材料包括钢材、焊接用的材料、高强度螺栓、用于测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试件、网架节点的承载力试件,以及防腐和防火材料等。 #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材料、座浆材料以及外墙密封材料等。
#
供暖节能项目中应用的散热器及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系统中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中的预制绝热管道和保温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中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相关设备,以及低压配电系统所用的电线和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选用的集热装置和保温材料等,在进场时均需符合规定。
(十六)对于小区集中建设的项目,需统一采购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以及配电板(箱)。 #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在工程开工前,牵头制定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送检的具体方案,该方案需经其本人批准,随后上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分包单位在进行检测试验工作时,应遵循总承包单位的整体管理安排。 #
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实行动态管理。 #
施工单位需依照规定配置取样人员,他们需承担现场取样任务,并确保材料取样记录的详实、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及养护记录的完整,同时,单位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需定期对这些记录进行审核。 #
抽样人员需由那些拥有施工单位初级或更高工程技术职称、精通工程检测与试验技术、熟悉技术操作规范、并谙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担任。 #
监理单位需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进行审核,同时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具体方案,依照规定配置见证人员,并承担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的责任。
#
见证人员需由拥有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掌握工程检测与试验技能、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对于未设立监理机构的工程,建设单位需依照规定配置见证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钢筋等建筑材料的主要供应企业,需依照规范标准及合同条款,挑选符合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他们需共同参与本单位材料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的见证取样及送检活动。 #
施工现场需根据工程实际需求,配备数量充足且资质达标的专业取样人员及见证人员。
各工程项目的取样及见证人员配备至少为1名;对于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的工程项目,取样及见证人员的最低配备应各自不少于2名。
取样及见证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并在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之后,才有资格开始执行任务。
#
确定取样和见证人员后,需汇总其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具体样表可参考附件)以及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计划。随后,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监理单位需将这些信息通知负责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上述机构和部门应妥善保存取样与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如遇取样或见证人员发生变动,须在五天内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并确保将变更详情迅速通知相关机构。同时,取样和见证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为两个不同的项目或单位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规定,取样及见证人员需严格依照见证取样及送检的既定方案以及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在作业现场执行取样和见证任务。取样完成后,必须迅速进行标记和封存。标记的试样需按照取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连续编号,确保编号不出现空缺或重复,保证其唯一性。标记和封存过程中,需至少标注生产日期、工程的具体位置、设计要求以及组别编号等信息,并由负责取样和见证的人员亲自签名并加盖印章。 #
在工程结构安全与主要使用功能方面,钢筋、混凝土、电线等关键材料及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部位,其见证取样必须详尽记录,并保存整个过程的影像资料以供查验。这些资料需涵盖取样地点和步骤、标识和封样等各个阶段,以及见证取样人员的详细信息。 #
第十三条规定,取样及见证人员需确保样品从采集到交付的整个流程处于严格监控之下。在样品运送环节,必须避免样品出现损坏、形变或延误等状况,以免影响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十四条规定,见证取样及送检的相关台账与记录需详实记录检验试验的成果,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责任方需将其归入工程质量档案进行管理,同时,这些资料也是竣工验收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 #
若试样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监理机构需及时发放正式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情况迅速告知相关责任方,同时要求立即暂停该建材的加工、生产及使用流程。随后,应依据既定的规范标准及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并确保形成详尽的记录文件,这些记录必须做到完整无缺,并妥善保存归档。
#
施工单位负责取样的人员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需对试样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见证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的过程中,若出现玩忽职守或作假行为,未按规范履行职责,应记录其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必须依照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处理。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送检的样品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送检过程中,必须由取样人和见证人一同前往,并完成委托单的填写。检测机构可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来验证取样人和见证人是否同时到达山东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并确认其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样品的接收手续。 #
第十八条规定,检测机构需对试样及见证信息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以下条件的试样,不得作为见证取样样品接受处理:
#
(一)委托单上未见到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的签名,或者虽有签名但见证人员并未向检测机构进行告知。 #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
(五)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
十九条要求检测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试样保管事宜,对于规范标准中明确指出需进行保管的试样,必须依照规范标准执行保管;若规范标准中未作规定,则应在样品检测结束后进行保管,且保管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需独立设立不合格检测项目记录簿,对于任何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必须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委托方以及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一条规定,见证取样及送检所获得的检测报告需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的印章,该印章需由施工单位进行收集并归档至工程质量档案之中。该专用印章的样式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
第二十二条规定,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对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山东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若检测报告失实导致质量问题或引发质量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需强化对工程参与各主体以及检测机构的取样与送检活动的监管,对于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并将相关记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本规定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将持续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
附件: #
1.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样表) #
2.见证记录 #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