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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家长学生必看使用指南

2026-09-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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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要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 还要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并且也要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制定出本办法。旨在针对幼儿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保障幼儿园及其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了本办法。 #

第二条 以下这些学校, 普通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 幼儿园(班), 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 下面统称学校, 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 遵循这样的方针, 即积极预防, 依法进行管理, 社会切实参与其中, 各方各自负起相应责任。 #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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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用于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保障体系, 并去深入全面地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制, 以此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能够规范且秩序井然地得以进行。 #

(二)让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得以健全, 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制定, 把事故预防措施加以完善, 对安全隐患及时去排除, 持续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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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行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系统, 保障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安全, 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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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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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出现之后, 开启应急方案, 针对伤亡之人展开救治工作并且进行责任追究等等。 #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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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团体以及个人都应当踊跃参与并予以支持学校安全方面的工作, 依照相关法律维护学校安全。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其下辖的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 应依据职责的划分, 以法律为准则负责学校的安全相关工作, 去履行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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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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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全面把控住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状况, 去制定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目标, 要强化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 还要督促学校构建起完善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使之得以落实。 #

(二)构建、确立安全工作的责任制, 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 迅速、及时地将安全方面的隐患予以消除, 对学校进行指导, 借以恰当、妥善地处置处理学生所遭遇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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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赶快知晓学校安全教育情形, 安排学校以针对性方式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持续把教育实效予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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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校园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 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安全工作予以指导, 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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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其他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同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去组织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 还要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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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知晓把控学校以及周边的治安情形, 指引学校去做好校园之中的保卫工作,迅速依据法规查办扰乱校园秩序、侵犯师生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案件。 #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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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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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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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 对学校之卫生防疫予以指点, 针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引导, 将疾病预防控制举措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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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增强针对学校建筑, 以及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 一旦查看到安全事故隐患, 就应当依据法律责令马上排除。 #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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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进一步强化针对于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旦察觉到校舍, 楼梯护栏以及其他诸多教学、生活设施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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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定期去开展检查工作, 针对学校的特种设备, 以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 即公安、卫生、交通、建设这些部门, 应当定期去给作出相关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去通报种种情况, 这些情况是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联的, 比如社会治安方面的情况、疾病防治方面的情况、交通方面的情况, 并且要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以此来告诫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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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 文化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以此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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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举办学校的那些,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还有公民个人, 对于学校安全工作应承担这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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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保学校契合基本办学标准, 要保证学校的围墙达标, 要保证校舍符合要求, 要保证场地合乎规定, 要保证教学设施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要保证教学用具符合相关标准, 要保证生活设施符合标准, 要保证饮用水源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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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置紧急照明装置, 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 确保学校教学楼的照明、消防条件契合国家安全规定, 让图书馆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使实验室的照明、消防条件达成国家安全标准, 让师生宿舍的照明、消防条件满足国家安全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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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定时展开校舍安全检查工作, 针对那些需要进行维修的情况, 要马上给予维修处理;对于已经确定为危房的, 要立刻进行改造。 #

地方人民政府, 其举办了学校, 应当依法去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要保障师生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还得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依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 遵循法规, 遵守规章, 构建并完善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及时排除隐患, 预防事故以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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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构建校内安全方面的工作领导机构, 施行校长负责制, 应当设置保卫机构, 配置专职或者兼任的安全保卫人员, 清晰明确他们的安全保卫具体职责。 #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健全门卫制度, 要建立校外人员入校时的登记或是验证制度, 而无关人员以及校外机动车是禁止入内的, 并且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还有管制器具这类危险物品也是禁止带入校园的。 #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

第十八条 学校要构建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以及危房报告制度,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 去安排对学校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备, 设施展开安全检查, 检验;要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那就应当停止使用, 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进行维修、更换之前, 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要是无力解决, 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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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高地这种地方, 应当是学校去设置警示标志, 或者采取防护设施在那里, 水池也是如此, 楼梯同样是这样, 这些都是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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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还得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那些消防设施以及器材, 要加强日常的维护工作, 确保其能够达到有效使用的状态, 并且要设置消防安全的标志, 以此保证疏散通道是畅通的, 安全出口也是畅通的, 消防车通道同样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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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要构建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定期予以检查或者依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定期检查, 一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情况, 即刻开展维修或者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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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得严格去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以及《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得严格去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要建立起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 还有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要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 以此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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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构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并且要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放置在实验室显眼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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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严格去建立, 关于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制度, 还有保管制度, 以及使用制度, 登记制度, 注销等制度, 要保证把危险化学品, 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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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 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或保健人员, 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买进必需的急救器材以及药品, 保证对学生常见病予以治疗, 并且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或保健室。 #

刚入学的新生需要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以及小学在孩子入托、入学的时候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还要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检。 #

第二十四条 学校理应构建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把学校所规定的学生到校以及放学时间, 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的情形, 还有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这般关乎学生安全的信息, 及时通告其监护人。 #

针对那些具有特异体质的学生, 对于有着特定疾病的学生, 以及出现其他生理状况异常的学生, 还有存在吸毒行为的这类学生, 学校应该做好安全方面的信息记录, 要妥善地保管好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 并且要依照法律去保护好学生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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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存在寄宿生的学校, 需要构建起住宿学生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排专门人员, 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方面管理, 以及安全保卫相关工作。 #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 学校应当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针对学生宿舍, 应当如此。 #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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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学校购买用以专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 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 应当构建起车辆管理制度, 并即刻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接送学生所使用的车辆, 必须是检验合格的, 并且要定期开展维护以及检测。 #

用于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 需要粘贴统一的标识。此标识样式, 是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去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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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

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接送学生的任务, 其身体状况得健康, 要拥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 在最近3年里, 任一记分周期中都没有出现记满12分的记录, 并且不存在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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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理应构建安全工作档案, 用以记载日常安全工作这一情况, 以及安全责任落实与否的情形, 还有安全检查的状况, 以及安全隐患消除的种种情况。 #

安全档案能够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能够担当责任追究的重要凭借, 能够充当事故处理的关键支撑。 #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于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当中, 理应依循教学规范, 去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要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 还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

学校所组织的, 让学生参与其中的集体劳动, 还有教学实习, 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这些都应当与学生的心理, 和生理特点相契合, 并且要符合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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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还有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 都得采取有效的措施, 来为学生活动给予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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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与其中, 此等安排之下, 应当采取如下这些安全策略: #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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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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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济南市安全教育平台济南市安全教育平台物业经理人,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

第三十条 学校理应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教学计划, 去组织体育教学, 还有体育活动, 并且要依据教学要求,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及帮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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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学生搞体育活动, 要避开主要街道及交通要道, 开展大型体育活动连同其他大型学生活动, 若必须经过主要街道以及交通要道, 那就应当事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同研究且落实安全措施。 #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 针对小学以及幼儿园, 是要给低年级的那部分学生, 还有幼儿建立起上下学时候接送的交接制度, 并且绝对不可以把那些特别晚才离开学校的低年级这部分学生, 还有幼儿交予那些跟他们没有关系的人员手里。 #

第三十二条 上学的人于教学楼里头开展教学相关行径以及进行晚自习期间, 学校理应恰如其分地去安排这些上学的人的疏散所需时间, 还有楼道内部上下的先后顺序, 与此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去巡查, 以此防止出现拥挤进而踩踏造成伤害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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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可以组织学生去参加抢险这类应由专业人员或者由成人来从事的活动, 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这类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不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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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场地, 学校不得出租给他人, 用于从事易燃的生产、经营活动, 易爆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毒的生产、经营活动, 还有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校园内场地, 学校不可以出租给校外机动车辆用于停放;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也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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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工, 理应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以及条件要求, 学校不可以任用那些因故意犯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或者是有精神病史的人来担任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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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的教师, 需要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 以及工作时的纪律。不能有侮辱学生的行径, 不可以殴打学生, 也不准对学生进行体罚, 更不能有变相体罚学生这种情况存在。要是发现学生的行为带有危险性, 那就应当及时地告诫学生, 制止其危险行为, 并且还要跟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沟通。 #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于在校学习的时候, 以及生活那段期间, 理应遵守学校所定的纪律, 还有规章制度, 要服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 以及管理, 绝不能够从事会危及自身安全的活动, 也有涉及他人安全的活动同样不行。 #

第三十七条 若监护人发觉被监护人具备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又或者存在异常心理状况, 那么就应当赶忙及时告知学校。 #

已知学校存在且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 学校是应当给予适当关注以及特殊照顾的。生理、心理状况异常进而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生活的学生, 必须休学, 由监护人来安排治疗、休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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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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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学校理应依照国家课程标准以及地方课程设置要求, 把安全教育归入教学内容之中, 针对学生展开安全教育工作, 培育学生的安全意识, 提升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

第三十九条 在开学之始、假期前, 学校应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进入学校之后, 学校要助力学生及时知悉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以及安全规定。 #

第四十条 学校要依据不同课程实验课各自的特点, 以及对应的要求, 针对学生开展实验用品防毒方面, 防爆方面, 防辐射方面, 防污染等诸多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 #

学校理应针对学生开展用水安全教育, 针对学生开展用电安全教育, 针对寄宿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针对寄宿学生开展防盗安全教育, 针对寄宿学生开展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里, 应当针对学生去开展那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 以此让学生能够学会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 最终得以应对不法侵害。 #

学校理应给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 从而让学生去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以及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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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应针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 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组织学生前往当地消防站去参观以及体验, 以此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进而提高防火的意识以及逃生自救的能力。 #

学校应依据本地实际情状, 有针对性地针对学生开展于江河湖海、水库等场所进行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 #

第四十二条 学校能够依据当地实际情形, 安排师生去开展多种样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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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学期, 学校都应当最少开展一回, 针对洪水、地震、火灾这类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 以此让师生掌握避险、逃生以及自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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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之规定, 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诸多部门, 还有高等学校展开协商, 去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使其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

兼职法制副校长, 或者法制辅导员, 应当协助学校, 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以及安全事故处理, 还要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其工作成果, 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 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参加, 让学校校长也参与, 还有幼儿园园长以及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一同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定下针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借由各种各样的途径以及方法, 让教职工去熟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掌握安全救护的相关常识, 学会去指导学生预防事故的办法, 学会指导学生自救的手段, 学会指导学生逃生的方式, 学会指导学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

第四十六条 小孩的监护人需要跟学校相互配合, 于日常的生活当中, 强化对被监护对象的各项安全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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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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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设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交通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文化部门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质检部门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这些部门要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 需要强化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作, 不允许任何单位, 或者任何个人, 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在学校围墙附近建设工程, 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场所, 设立剧毒场所, 设立放射性场所, 设立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 设立经营场所, 设立储存场所, 设立使用场所, 或者设立其他设施, 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 或者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设施。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要将学校周边地区当作重点治安巡逻区域, 于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添治安岗亭跟报警点, 及时发觉并且消除各类的安全隐患, 去处置扰乱学校秩序以及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五十条 涉及到公安部门, 以及建设部门和交通部门,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于学校门前的道路那儿, 去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 还要施划出来人行横线, 并且依据所需, 把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这些设施给安设好。 #

在学校处于交通复杂路段的上下学时段, 公安机关要依据需求安排警力, 或者安排交通协管人员, 以此来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

第五十一条 公安局机关, 以及交通部门, 理当依照法律, 用以强化对农村区域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禁没有资质的车船去搭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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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在所认定的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之内, 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并且对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的情况, 能够依法展开查处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凭借相关法律, 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查禁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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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 公安部门要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照摊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取缔相关游商和摊点, 新闻出版部门查处单位, 公安部门查处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相关行动。 #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状况, 进行那样的监督。卫生部门, 要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并除掉饮食摊点。对了, 全都是针对食品卫生方面的监督。 #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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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在出现, 那种, 会发生地震, 还有洪水, 以及泥石流, 再加上台风, 这般的自然灾害, 还有重大治安事件, 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时候, 教育等相关部门, 应当马上, 立刻启动应急预案, 紧接着要来得及及时转移学生, 还要疏散学生, 或者是去采取别的, 其他的, 必要的防护措施, 以此来保障学校的安全, 还有师生的人身, 以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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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当校园内出现火灾, 或者发生食物中毒情形, 亦或是遭遇重大治安这样的突发安全事故, 以及面临自然灾害状况时, 学校理应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着手组织教职工介入抢险工作, 同时开展救助行动以及防护举措, 从而来保障学生身体的健康状态, 还有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方面的安全。 #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学生伤亡事故之时, 学校理应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诸多原则以及相应程序等等, 迅速及时地展开救助行动, 并且予以妥善周全的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出现教职工以及学生伤亡这般安全事故的情况, 学校理应及时去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还有政府相关部门;要是属于重大事故的范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规定, 及时地进行逐级上报。 #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于一年一度的1月31日的时间节点之前, 就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状况以及学生伤亡事故情形, 以书面的信息传递方式, 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上报。 #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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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对那些单位和个人,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 在学校安全工作里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 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十一条 若教育部门, 或者公安部门, 又或者司法行政部门, 再或者建设部门, 亦或是交通部门, 接着是文化部门, 进而为卫生部门, 随后是工商部门, 然后到质检部门, 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 其中存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那么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 则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 依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要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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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学校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且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在此种情形下,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若学校拒不改正, 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那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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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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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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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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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实施条例之中另外有规定的情况, 按照那个规定来执行。 #

第六十三条 倘若校外单位或是人员违背治安管理的规定, 进而引发学校安全事故。又要是处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进程当中, 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还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那么就会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处理。一旦构成犯罪了, 那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是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话, 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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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相关事宜, 是凭借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 是基于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置的, 是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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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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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时段, 劳动方面的安全管理办法, 会另外去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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