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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2023-12-1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依据上海市政府《批转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工作的施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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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划分及变革要求 #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赢利为目的,推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推行产权制度变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转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种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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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企转制的基本原则 #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中,要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

1、转企转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施行产权制度变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通常竞争性领域的,转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员工的事业单位身分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分,构建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转制单位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订变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出售对象和出售方法,严格根据变革新政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转制之机,黑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转让等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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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整体推动、统筹变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订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变革的总体施行方案,悉心组织,整体推动。变革成本根据单位筹措、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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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靠群众、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变革,认真听取员工对单位转企转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转制过程要在员工群众的监督下施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求转企转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转制中遇见的各类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

三、转企后的转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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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转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出售和清算撤消两种形式。产权出售可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公开出售、协议出售、内部出售等方法进行。 #

1、公开出售: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售方案,并确定标的,产权出售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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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出售: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通常应为国外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署合同,确定企业整体或部份股权转让价钱和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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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出售: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新政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转让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员工。内部出售和合同转让形式可结合施行。 #

4、清算撤消:对早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巨亏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务债权,之后申请注销,推行解体,按新政分流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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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企转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

(五)员工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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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施行意见所指员工,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即将员工。20*年12月31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员工,除按规定置换身分外,不享受本施行意见的其它新政。 #

1、关于离退职员工。 #

20*年12月31近日符合国家法定退职年纪和条件申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费估算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核定的退职待遇标准不变;20*年12月31日以后退职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20*年12月31日后至单位转企转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职年纪和条件申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业单位退职费计发办法计发退职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配股基本养老金。 #

涉及转企转制的事业单位代办员工退职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

转企转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待遇,由转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领取。 #

转企转制事业单位中退休党员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亿元标准摊销,并一次性收取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经办机构)。 #

2、关于提早退职员工。 #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期限满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期限满20年、且2007年12月31近日达到国家法定退职年纪的员工,可以申领提早退职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市体改办同意单位转企转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代办提早退职手续。 #

提早退职员工在申领提早退职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职费计发办法计发退职费,计发基数的核定:在20*年12月31近日代办提早退职的,按代办手续时上月本人薪水;在20*年12月31日后代办退职手续的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当月薪水。工作期限统一估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职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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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退职员工在抵达法定退职年纪前的退职费,可由转企转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合同支付退职费的办法,合同支付退职费标准应不高于本市当初最低薪资标准;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职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职费向市公积金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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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退职员工在抵达法定退职年纪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转制单位向员工缴纳个人应交部份后按规定一次性向市公积金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早退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职人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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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提早退职的员工,单位和个人不再收取住房社保。已缴交的住房社保可凭退职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

3、关于2007年12月31近日退职的员工。 #

转企转制后仍在转企转制单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近日达到法定退职年纪并符合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助,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助的基数,统一按20*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职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职费,除以20*年12月本市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估算。核发给退职人员的补助逐年递减,2004年至2007年末退职的,补助基数分别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计发补助时按原事业单位退职金计发办法计发退职费的计发基数、工作期限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变动。 #

按规定核发的补助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低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职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职费。假如单位转企转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交费薪资高于转企转制前员工本人的职务薪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助之和的,职务薪水和津贴按转企转制后本人月平均交费薪资除以转企转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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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其他员工。 #

减去上三类员工外,转企转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劳动力市场化原则,对其他员工进行身分置换,中止原劳动关系并与员工重新订立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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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转制时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员工安置费。安置费摊销标准为:以20*年12月31日为截至期,按员工本人连续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估算)发1个月薪水的标准摊销,最多摊销到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薪资的3倍。月薪资估算标准为员工在转企转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薪资,如员工本人月平均薪资高于单位月平均薪资标准的,则按单位月平均薪资估算,月平均薪资标准最低不得高于当年度本市最低薪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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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置费剥离后,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

(1)员工选择在转制后企业工作,其员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高于20%的首期员工安置费,并同时与员工本人签署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合同,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转制后企业与员工中止或解除劳动协议时,应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无法变现等缘由而不能以现金支付员工安置费的,也可将员工安置费以员工持股会或自然人方式注资处理,但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员工持股会方式注资。按以上方法支付员工安置费后,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手动解除。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员工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订立劳动协议,并不受原劳动协议时限的限制。 #

(2)员工选择另谋职业不再在转制后企业工作,单位与员工代办解除协议、终止原劳动关系的手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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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距法定退职年纪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员工,转企转制时,如员工本人要求劳动协议时限签至法定退职年纪,继续在转制企业工作的,转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施行同工同酬。对这部份员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转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员工本人。企业对这部份安置费推行专项管理。对签署了至法定退职年纪协议的这部份员工,因单位缘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协议的,企业应将转制前一段的员工安置费支付给员工本人,转制后一段的军龄补偿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协议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与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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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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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转制新政,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推进市属企业变革工作的施行意见》(太政发〔2000〕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太政办[2001]35号、36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转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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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早退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早退职费。经变现后一次性收取给市公积金经办机构,其收取标准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区改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推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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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足额在净资产中剥离上述费用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先行剥离提早退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收取给市公积金经办机构。提早退职员工在抵达法定退职年纪前的退职费由单位支付。 #

3、净资产无法剥离提早退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调节解决。提早退职员工在法定退职前的退职费仍由单位支付。 #

4、转企转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出席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转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推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转制当月离退职人员所需退职费的3-5年估算,并一次给市公积金经办机构。其离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5、转企转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次序依次为:新出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单位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退休党员医疗保障费,提早退职员工抵达法定退职年纪期间的退职费,置换员工身分的安置费,规定准许剥离的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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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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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积金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转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转制前在职和离离休人员清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离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根据,及时申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公积金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转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护照;复核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休人员代办的退职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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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企转制事业单位应从代办事业单位撤消手续次月起推行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员工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列,及时、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城镇企业员工的有关规定,出席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3、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员工(劳动协议制员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员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估算的连续教龄可视同交费期限;转企转制前已出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陪同转移,其转企转制前的视同交费期限、实际交费期限和转企转制后的实际交费期限可合并估算;转企转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交纳。转企转制前已出席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转制后仍按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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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企转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协议制员工、计划内临时工,按太政办[1997]7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6年1月1近日按国家和省规定估算的连续教龄可视同交费期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实际交费期限可与转企转制后的实际交费期限合并估算。没有出席养老保险的均从出席工作之日起缴纳,1985年末先前出席工作的可从1986年1月1日起缴纳。 #

5、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后同时具备《*市城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施行办法》(太政发[1999]7号)第二十九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代办退职手续次月起,按第三十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转制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出席社会保险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离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施行社会化领取。 #

6、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前因受处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转企转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常年病假人员应从签署劳动协议时改按企业员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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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企转制前已出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职人员供养的旁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市公积金经办机构领取;企业供养旁系亲属有关待遇如高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低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出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旁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转制的单位承当。 #

8、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后须按规定为员工及其供养旁系亲属构建劳保关系。转企转制后死亡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其殡葬费、抚恤金和供养旁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本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公积金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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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企转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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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署,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事业单位变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拟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的整体方案,并着力强化领导,采取有力举措,悉心组织施行,确保变革顺利进行。 #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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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打算阶段。转企转制的单位构建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举行本单位员工动员会议,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产生共识;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转制的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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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转制单位在市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举办清产核资,抓好资产整治、产权划分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公示。 #

3、方案制订阶段。单位拟定转企转制施行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方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询单位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递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会议审议并产生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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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案施行阶段。转企转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事业单位变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变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由市体改办做出批复;转企转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国资)、编办、劳动公积金、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申领有关手续,为成立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办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

5、企业成立阶段。举行由全体投资者出席的企业成立会议,通过企业章程,补选形成监事会、监事会;依法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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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规定 #

(十)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薪资的新政。转企转制的截至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手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转制的有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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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变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系统调节转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职等新政执行。对少数虽非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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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推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变革要求,施行转企转制。 #

(十三)各县及港区、新区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转制可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十四)本施行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事业单位变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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