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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2024-01-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省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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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精神,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的《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印发大家。请各省(县、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拟定本市(县、区)的具体设置标准并于2023年3月29近日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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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小朋电话: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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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青海省教育厅 #

青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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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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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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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明晰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推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标准。 #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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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公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

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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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培训机构应该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开展者。 #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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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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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班主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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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与所开设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

(七)有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

(八)有与所开设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或课件。 #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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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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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该与英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同时,其名称应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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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施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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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富含片面指出办学特色等欺骗父母或则引起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在严禁时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或中学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本着简约、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其行业叙述应按照中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五年级英语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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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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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应按照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班主任队伍。 #

(一)依照培训机构开设的学科和招收的学员配备班主任,其中,专职班主任数不得多于班主任总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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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英语、数学、英语及数学、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班主任应具有相应班主任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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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高中班主任(含教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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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机构续聘外籍班主任,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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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

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须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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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陕西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多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多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

(二)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宜办学,租赁期或使用年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多于3年,并提供房子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子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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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村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种中小中学校舍、场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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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

六、培训项目、课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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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举办培训活动,有明晰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配备相应的培训资料或课件。 #

(一)培训机构举办项目培训陕西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应该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具有明晰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反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法举办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大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早向学龄前儿童院长中学内容。 #

(二)培训机构应该制订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纪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讲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

(三)培训机构应该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课程相匹配的培训资料,且举行者需对所使用培训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测等做出书面承诺。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涉及引进教学资料的,应严格遵循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路形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该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网路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规定。 #

七、教学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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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区)域筹建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八、地方标准 #

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省(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制订本市(县、区)的具体设置标准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

九、本标准自2023年2月25日起实施,2024年2月24日手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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