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为基数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日前,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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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员工平均薪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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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员工薪资下降、居民消费价位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诱因人社部确认涨工资,兼具不同地区待遇差异,根据基金市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高,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三年起码调整一次。 #
《意见》重点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员工入院诊治工伤的伙食补贴费的调整做出规范。《意见》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员工平均薪资下降和市民消费价位指数变化情况,注重员工平均薪资下降诱因,兼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员工平均薪资下降和市民消费价位指数变化情况,注重市民消费价位指数变化,兼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人社部确认涨工资,综合进行调节。生活护理费根据上年度省(区、市)员工平均薪资下降比列同步调整,员工平均薪资增长时不调整。入院伙食补贴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市民日人均消费开支额的40%。 #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注重,强化布署,统筹兼具,强化管理,正确引导,确保稳定。 #
链接:《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