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辅导:基本农田保护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
(2)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注:复种制度(或叫做耕作制度)是指一年内,在同一耕地上,种植作物一次、二次还是三次,即重复种植作物的面积。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它是衡量耕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常用百分数表示。某农场有耕地1000亩,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500亩,则复种指数为150%(即复种制度为一年二熟),复种面积为500亩。复种指数愈大,说明耕地利用程度愈高。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1)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特别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明确划出各种土地利用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林地区、耕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也要考虑到各行业对用地的需要、耕地的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因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把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应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对此进行特殊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区界定,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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