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辅导: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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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6-24   作者:第一考试网
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
  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在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无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诉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人民政府调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程序是:

  1)申请

  ①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C.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调解

  ①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b.争议的主要事实;

  C.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估价师责任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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